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扩容:“生态修复成本” 纳入量刑考量
发布时间:2025-10-09 浏览量:10000
2025 年 7 月,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修订版正式实施,在原有 “污染物排放量”“造成后果” 等入罪标准基础上,新增 “生态修复成本” 作为独立入罪指标。根据新规,若污染行为导致的生态修复费用超过 50 万元,即便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,也可直接认定为 “严重污染环境”,构成污染环境罪。这一调整将 “生态损害” 与 “人身损害” 置于同等考量地位,进一步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。
此外,新规对 “主观故意” 的认定作出细化:一是明知是危险废物仍随意倾倒的,直接推定具有故意;二是在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后继续违法排放的,视为 “恶意违法”,量刑时可从重处罚。同时,明确将企业环保负责人、实际控制人纳入 “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” 范畴,避免了 “只罚企业、不罚个人” 的追责漏洞,倒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。

